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尊敬的客户: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风险事故时或 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具有保障和长期储蓄 功能,可以用于为人们的生活进行长期财务规划。为帮助您更好地认识和购买人身保险产品,保护您的合 法权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请您在填写投保单之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请您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请您从持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合法机 构或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如需要查询销售人员的销售资格, 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告知具体查询方式,或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网址:http://iir.circ.gov.cn)。
二、请您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选择人身保险产品
请您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多数人身保险 产品期限较长,如需分期交纳保费,请您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付保费,不按时交费可 能会影响您的权益。请您使用银行划账等非现金方式交纳保费。
三、请您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请您不要将保险产品的广告、公告、招贴画等宣传材料视同为保险合同,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向您提供 相关保险产品的条款。请您认真阅读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利和 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产品期限等内容。您若对条 款内容有疑问,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进行解释,或电话咨询保险公司的客服热线 956010。
四、请您了解“犹豫期”的有关约定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有犹豫期〔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后 15 日内〕的有关 约定(一年期以内的人身保险产品的“退保”详见具体产品条款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犹豫期内, 您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保险公司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将退还您全部保费并 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对于投资连结产品,如果您选择了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立即进行投资,则在保险合同 生效至退保这段时间内因投资所产生的损益均由您承担。
五、“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请您慎重
若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您会有一定的损失。保险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表附在正式保险合同之中,您若存在疑问,可拨打保险公 司客服热线 956010)。
六、请您充分认识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风险和特点
(1)如果您选择购买分红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 果。如果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才会将部分盈余分配给您。如果实际经营成果差于定价假 设,保险公司可能不会派发红利。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 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如果您选择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您应当详细了解投资连结保险的费用扣 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 等。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投资连结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 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 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实际投资可能盈利或出现亏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 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3)如果您选择购买万能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万能保险产品通常有最低保证利率的约定, 最低保证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资金。您应当详细了解万能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死亡风 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万能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 对您进行解释。万能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您要承担部分投资风险。保险公司每月公布的结 算利率只能代表一个月的投资情况,不能理解为对全年的预期,结算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的资金,不针 对全部保险费。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最低 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 求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七、请您正确认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
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不同保险产 品对于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侧重不同,但本质上属于保险产品,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您不宜将人身 保险新型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仅把它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
八、选择健康保险产品时请您注意产品特性和条款具体约定
健康保险产品是具有较强风险保障功能的产品,既有定额给付性质的,也有费用补偿性质的。定额给付 性质的健康保险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与被保险人是否获得其他医疗费用补偿无关;对于费用补偿性质的健 康保险,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可能会相应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补偿。请您注意条款 中是否有免赔额或赔付比例的约定、是否有疾病观察期约定。如果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 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请您注意附加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应不小于主险保险期限。
九、为未成年子女选择保险产品时保险金额应适当
如果您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险产品,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的有关规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防止道德风险;同时,从整个家庭看,父母是家庭的 主要经济来源和支柱,以父母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可以使整个家庭获得更加全面的保险保障。
十、请您如实填写投保资料、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并亲笔签名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投保时,您填写的投保单应当属实;对于 销售人员询问的有关被保险人的问题,您也应当如实回答,否则可能影响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为了有效 保障自身权益,请您在投保提示书、投保单等相关文件亲笔签名。
十一、请您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客户回访工作
为了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将在保单承保后或客户签收保险合同送达书后对投保人进行电话 回访。为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请您在接到保险公司的回访电话时,如实回答回访人员提出的问题, 不明白之处可立即询问,回访人员将为您进行详细解答。同时,请您在投保时准确、完整填写投保人的收 信地址、邮编、常用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以便保险公司能对您及时进行电话回访。
十二、请您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销售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注意保留书 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保险公司反映(保险公司投诉电话:956010);也可以向当地金融监督管理局或当 地保险行业协会投诉(湖南金融监督管理局投诉电话:12378,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 073182812378);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十三、防控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风险提示
我司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销售非我司产品,投保时务必认真阅读保险合同内容,确认保险产品的细 则条款和重要信息(如保险责任、缴费方式、承保公司等),如遇推荐或唆使购买非我司产品或其他金融类 产品,请您仔细了解对方公司及人员,认真阅读其产品情况,谨防受骗。
十四、特别提示
请您详细了解本公司在公司官网、保险合同等地方披露的最近季度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 评级信息及偿付能力充足率是否达到了监管要求,该信息可以作为您决定是否投保的参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