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人寿个人信息处理知情及授权书
版本更新日期:2024 年 4 月 18 日
版本生效日期:2024 年 4 月 18 日
本文件是由授权人所出具的允许海港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港人寿”) 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文件。授权人承诺已认真阅读本文件,尤其是字体加粗部分,经审慎决 定,已同意授权。授权人同时承诺,授权人已取得相关主体(被保险人、受益人等,下同) 本人或其监护人授权同意,有权代其授权海港人寿处理他们的个人信息。
一、本人同意授权海港人寿基于监管要求及履行保险合同义务、提供增值服务等目的, 在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的前提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下列方式和原则 处理本人及本人向海港人寿提供的相关主体(被保险人、受益人等,下同)的个人信息。本人已取得相关主体本人或其监护人授权同意,本人有权代其授权海港人寿处理他们的个人 信息。
(一)本人授权处理的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
1、一般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基本信息:姓名、性别、生日、国籍、民族等;
(2)身份信息:身份证和护照等证件信息;
(3)联系方式:工作及家庭住址、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
2、敏感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生物识别信息:人脸、指纹、声纹等识别信息等;
(2)宗教信仰信息:是否信仰宗教、信仰何种宗教等;
(3)特定身份信息:工作信息(如职业、职位、行业、工作单位、工作年限、岗位、 工作电话、单位地址等)等;
(4)医疗健康信息:个人健康生理信息、门诊情况、住院情况、体检情况、用/购药情 况、家族病史、其他治疗情况等;
(5)金融账户信息:银行账户、商业保险信息、社会保险信息等;
(6)行踪轨迹信息:精准位置信息、设备位置信息等;
(7)其他敏感信息:婚姻状况、信用信息、财务状况信息、音视频双录信息(包含电 话录音、视频连线、视频核验)、浏览器环境信息、出国境外居住生活信息、个人嗜好、有 关家庭成员信息等。
(8)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除另有说明外,本文件所称“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
(二)本人授权的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 删除等:
1、当本人及相关主体(以下统称“本人”)向海港人寿申请办理投保、理赔、保全等 保险及相关附属业务时、以及在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海港人寿将有权向本人及第三方机构 收集(检索、调阅、摘抄、复印或其他方式获取)、存储、传输、加工、使用本人的个人信息,所处理的信息类型以具体产品或服务申请的页面为准。
2、为提供相关服务的需要,海港人寿有权将本人的个人信息提供给中国银行保险信息 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保信”)、实名核验机构、保单打印服务商、调查机构、 体检等健康服务机构、咨询公司、再保险公司、业务关联保险中介机构等第三方机构,上述 机构亦有权通过合法合规方式在必要时获取、收集本人的个人信息,并在加工分析、合理使 用后,传输给海港人寿,用于身份核实、风险评估、核保审核、理赔调查、保单打印和配送 等服务。涉及的具体第三方机构详见文末列表。
3、本人同意海港人寿基于风险评估、理赔调查、再保险等业务需要,向中国境内或境 外的再保险公司、经纪公司、调查公司等机构传输、收集、加工和使用本人必要的个人信息, 如姓名、性别、国籍、职业、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婚姻状态、有效身份证件的类型、号码和有效期限、有无社保、医疗健康信息、银行卡号、涉税信息、家庭财产信息、 生物学信息、金融账户信息、企业经营信息、保单信息、保险事故信息、投保理赔信息等。 本人已知悉海港人寿将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向本人告知中国境内或境外接 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本人可向境外 接收方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项。
二、本人知悉并同意,后续在投保、保全、理赔、续保、交费、查询、咨询等相关服务 办理流程中所补充、调整、产生的一般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海港人寿均可按照前款约 定直接处理,无需本人及相关主体再次授权。
三、本人已知悉,海港人寿为履行合同、提供服务和符合监管要求,有权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内处理本人及相关主体的一般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不会损害本人及相关主体 的合法权益。
四、本人已知悉并同意:在使用海港人寿产品及服务期间,海港人寿将持续保存本人及 相关主体的个人信息,在中国境内(为本授权之目的,不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收集和 产生的个人信息,我们将存储在中国境内;如果产品或服务终止,海港人寿将参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保险/服务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保存五年, 对于保险/服务期间超过一年的保存十年。上述保存期限,自保险/服务业务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五、本人已知悉:海港人寿将在本人注销帐户、主动删除个人信息或超出保存期限后,会在 30 个工作日内删除相关信息,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人已知悉并同意:本文件属于本人的单方授权,效力具有独立性。
七、本人已知悉并同意:如对授权事项存在任何疑问,或有任何相关的投诉、意见,将 通过电话 956010、海港人寿官方网站(www.harbourlife.com.cn)或个人隐私保护邮箱 (private@harbourlife.com.cn)进行咨询或反映。
八、本人已知悉:本人对上述个人信息具有知情权、决定权、查阅权、复制权、更正及 补充权、解释权、删除权、拒绝使用权等。本人可通过本文件第七条所列电话或邮箱方式行 使上述权利。
九、本人已知悉并同意:如本人或第三方机构拒绝提供上述个人信息,则海港人寿有权 拒绝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十、本人知悉并同意,基于商业合作对象变更或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海港人寿的第三 方合作机构可能会发生变更。如第三方合作机构发生变更,海港人寿可按照前款约定直接处 理,无需本人再次授权;本人可以在海港人寿官方网站(www.harbourlife.com.cn)随时获 悉最新的第三方合作机构。如本人对变更后的第三方机构有疑问,可按照本文件第七条、第 八条的约定进行咨询并行使相关权利。
十一、若本人与海港人寿就个人信息处理问题发生任何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本人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申请仲裁时该院有效施 行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本授权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纠纷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陆地区法律。
第三方机构:包括行政司法机关、公安部门、司法鉴定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 下设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下设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人社相关 机构、医疗机构、医院、体检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银行、律师事务所、同业其他保 险公司、与保险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士。 | |||
序号 | 名称 | 联系方式 | 机构类型 |
1 | 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 | 010-88195555 | 信息核验机构 |
2 | 亿保创元(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010-56762382 | 调查机构 |
3 |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 0531-88904590 | 保单打印服务商 |
4 | 江苏实达迪美数据处理有限公司 | 0512-57608022 | 保单打印服务商 |
5 | 江苏远洋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 0512-50337500 | 保单打印服务商 |
6 | 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010-66576366 | 再保机构(境内) |
7 | 前海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0755-88980900 | 再保机构(境内) |
8 | 德国通用再保险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 | 021-61006300 | 再保机构(境内) |
9 | 汉诺威再保险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 | 021-20358999 | 再保机构(境内) |
10 | 北京和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400-801-7809 | 医疗咨询服务机构 |
11 | 海南博鳌恒大国际医院有限公司 | 400-001-0018 | 医疗机构 |
12 | 上海商涌科技有限公司 | 021-68582972 | 医疗咨询服务机构 |
13 | 万欣和(上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 021-61870283 021-61870330 | 医疗咨询服务机构 |
14 | 上海质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021-54068771 | 医疗咨询服务机构 |
15 | 广州龙腾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400-882-1111 | 出行服务机构 |
16 | 大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 18500458562 | 调查机构 |
17 | 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 0755-23962232 | 调查机构 |
18 | 民太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 18807517388 | 调查机构 |
19 | 深圳智信达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 0755-22309527 | 调查机构 |
20 | 嘉仕特(武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 027-65603182 | 调查机构 |
21 | 广州市公度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 13922207792 | 调查机构 |
22 | 汇中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 0371-67913192 | 调查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