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港如意星养老年金保险
投保年龄范围 :0周岁(须出生满30日)至79周岁
保险期间 :至105周岁
交费期间 :趸交、3年交、5年交、6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
保险责任 :
- 投保规则
- 保险责任
- 投保示例
- 可选择附加险
投保年龄:下限:0周岁(须出生满30日)
上限:79周岁
被保险人的最高投保年龄根据被保险人性别、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和交费期间不同按下表确定: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交费期间:趸交、3年、5年、6年、10年、15年、20年
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男性:60周岁、70周岁或80周岁三种;
女性:55周岁、60周岁、70周岁或80周岁四种。
保费:下限:10000元(趸交、3年交、5年交、6年交)
5000元(10年交、15年交、20年交)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养老年金
自养老年金首个领取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每年给付养老年金。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所交保险费。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
除条款“第2.6条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条款中以黑体字标识且背景突出的内容:“第1.4条 犹豫期”、“第3.2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6.2条 保单贷款”、“第7.1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第8.1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9.1条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李先生,40岁,在本公司为自己购买了《海港如意星养老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为至105岁,交费期间为5年,约定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为80周岁,年交保险费为10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为48930元。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李先生享有《海港如意星养老年金保险》各保单年度的保单利益如下表所示:
注:
1.除年度保险费和累计保险费外,其他均为保单年度末数值。
2.现金价值不含当年度末应给付的养老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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