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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如意星养老年金保险

投保年龄范围 :0周岁(须出生满30日)至79周岁

保险期间 :至105周岁

交费期间 :趸交、3年交、5年交、6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

保险责任 :

  • 投保规则
  • 保险责任
  • 投保示例
  • 可选择附加险

投保年龄:下限:0周岁(须出生满30日)

上限:79周岁

被保险人的最高投保年龄根据被保险人性别、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和交费期间不同按下表确定: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交费期间:趸交、3年、5年、6年、10年、15年、20年

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男性:60周岁、70周岁或80周岁三种;

女性:55周岁、60周岁、70周岁或80周岁四种。

保费:下限:10000元(趸交、3年交、5年交、6年交)

5000元(10年交、15年交、20年交)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养老年金

自养老年金首个领取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每年给付养老年金。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所交保险费。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

除条款“第2.6条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条款中以黑体字标识且背景突出的内容:“第1.4条 犹豫期”、“第3.2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6.2条 保单贷款”、“第7.1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第8.1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9.1条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李先生,40岁,在本公司为自己购买了《海港如意星养老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为至105岁,交费期间为5年,约定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为80周岁,年交保险费为10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为48930元。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李先生享有《海港如意星养老年金保险》各保单年度的保单利益如下表所示:



注:

1.除年度保险费和累计保险费外,其他均为保单年度末数值。

2.现金价值不含当年度末应给付的养老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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