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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年年丰两全保险

投保年龄范围 :0周岁(须出生满30日)至70周岁

保险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交费期间 :趸交、3年、5年和10年

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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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责任
  • 投保示例

投保年龄:0周岁(须出生满30日)至70周岁

交费期间:趸交、3年、5年和10年

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乘以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具体比例详见表一)。

(二) 表一:

到达年龄给付比例
0-17周岁100%
18-40周岁160%
41-60周岁140%
61周岁及以上120%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年度数为1,每经过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保单年度数增加1,以此类推。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

除条款“第2.4条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条款中以黑体字标识且背景突出的内容:“第1.4条    犹豫期”、“第3.2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5.2条 保单贷款”、“第6.1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第8.1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9.1条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李先生,40岁,在本公司为自己购买了《海港年年丰两全保险》,保险期间为至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交费期间为3年,年交保险费为10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为1195300元,李先生享有《海港年年丰两全保险》各保单年度的保单利益如下表所示:

保单年度年龄年度保险费累计保险费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现金价值
141100000100000160000035009
2421000002000002800000107556
3431000003000004200000217263
44403000004200000262709
54503000004200000308968
64603000004200000316514
74703000004200000324247
84803000004200000332173
94903000004200000340299
105003000004200000348632
206003000004452880445288
307003000005700030570003
408003000007296370729637
509003000009339320933932
601000300000119530011953000

注:

1. 除年度保险费及累计保险费外,其他均为保单年度末数值。

2. 现金价值不含当年度末应给付的满期保险金。


风险提示:

保险公司不得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请勿参加非法集资。

本宣传资料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详细内容请以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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