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北极星巡航版养老年金保险
投保年龄范围 :0周岁(须出生满30日)至69周岁
保险期间 :至85周岁,或至105周岁
交费期间 :趸交、3年、5年、6年、10年、11年、15年、20年
保险责任 :
- 投保规则
- 保险责任
- 投保示例
- 可选择附加险
投保年龄:下限: 0周岁(须出生满30日)
上限: 69周岁
被保险人的最高投保年龄根据被保险人性别、保险期间、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和交费期间不同按下表确定:
保险期间:至85周岁,或至105周岁
交费期间:趸交、3年、5年、6年、10年、11年、15年、20年
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男性:60周岁、65周岁或70周岁三种;
女性:55周岁、60周岁、65周岁或70周岁四种。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年领、月领
起售保费:10000元(趸交、3年交、5年交、6年交)
5000元(10年交、11年交、15年交、20年交)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养老年金
我们按照以下约定给付养老年金:
一、若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自养老年金首个领取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前一个保单周年日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每年给付养老年金;
二、若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自养老年金首个领取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前一个保单周月日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月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5%每月给付养老年金。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首个领取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所交保险费。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首个领取日零时及之后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所交保险费减去累计已经领取的养老年金(不计利息)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
除条款“第 2.6 条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条款中以黑体字标识且背景突出的内容:“第 1.4 条 犹豫期”、“第 3.2 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 4.2 条 宽限期”、“第 6.1 条 现金价值”、“第6.2条 保单贷款”、“第 7.1 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第 8.1 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 9.1 条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李先生,40岁,在本公司为自己购买了《海港北极星巡航版养老年金保险》,保险期间至85岁,交费期间为6年,约定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为60周岁,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年交保险费为10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为44820元。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李先生享有《海港北极星巡航版养老年金保险》各保单年度的保单利益如下表所示:
注:
1. 除年度保险费和累计保险费外,其他均为保单年度末数值。
2. 养老年金首个领取日前的现金价值不含当年度末应给付的养老年金;养老年金首个领取日后,现金价值降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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