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领航同风两全保险
投保年龄范围 :0周岁(须出生满30日)至75周岁
保险期间 :8年
交费期间 :3年
保险责任 :
- 投保规则
- 保险责任
- 投保示例
投保年龄:0周岁(须出生满30日)至75周岁
交费期间:3年
保险期间:8年
身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具体比例详见表一)。
表一:
到达年龄 |
给付比例 |
0-17周岁 |
100% |
18-40周岁 |
160% |
41-60周岁 |
140% |
61周岁及以上 |
120% |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年度数为1,每经过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保单年度数增加1,以此类推。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
除条款“第2.4条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条款中以黑体字标识且背景突出的内容:“第1.4条 犹豫期”、“第3.2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6.1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第8.1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9.1条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李先生,40岁,在本公司为自己购买了《海港领航同风两全保险》,保险期间为8年,交费期间为3年,年交保险费为10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为337600元,李先生享有《海港领航同风两全保险》各保单年度的保单利益如下表所示:
保单年度 |
年龄 |
年度保险费 |
累计保险费 |
身故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现金价值 |
1 |
41 |
100000 |
100000 |
160000 |
0 |
67838 |
2 |
42 |
100000 |
200000 |
280000 |
0 |
162941 |
3 |
43 |
100000 |
300000 |
420000 |
0 |
271907 |
4 |
44 |
0 |
300000 |
420000 |
0 |
283906 |
5 |
45 |
0 |
300000 |
420000 |
0 |
296446 |
6 |
46 |
0 |
300000 |
420000 |
0 |
309555 |
7 |
47 |
0 |
300000 |
420000 |
0 |
323262 |
8 |
48 |
0 |
300000 |
420000 |
337600 |
0 |
注:
1.除年度保险费及累计保险费外,其他均为保单年度末数值。
2.现金价值不含当年度末应给付的满期保险金。
风险提示:
保险公司不得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请勿参加非法集资。
本宣传资料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详细内容请以保险条款为准。
本产品由海港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