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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领航同风两全保险

投保年龄范围 :0周岁(须出生满30日)至75周岁

保险期间 :8年

交费期间 :3年

保险责任 :

  • 投保规则
  • 保险责任
  • 投保示例

投保年龄:0周岁(须出生满30日)至75周岁

交费期间:3年

保险期间:8年


身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具体比例详见表一)。


表一:

到达年龄

给付比例

0-17周岁

100%

18-40周岁

160%

41-60周岁

140%

61周岁及以上

120%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年度数为1,每经过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保单年度数增加1,以此类推。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

除条款“第2.4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条款中以黑体字标识且背景突出的内容:“第1.4 犹豫期”、“第3.2 保险事故通知”、“第6.1 效力中止与恢复”、“第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9.1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李先生,40岁,在本公司为自己购买了《海港领航同风两全保险》,保险期间为8年,交费期间为3年,年交保险费为10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为337600元,李先生享有《海港领航同风两全保险》各保单年度的保单利益如下表所示:


保单年度

年龄

年度保险费

累计保险费

身故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现金价值

1

41

100000

100000

160000

0

67838

2

42

100000

200000

280000

0

162941

3

43

100000

300000

420000

0

271907

4

44

0

300000

420000

0

283906

5

45

0

300000

420000

0

296446

6

46

0

300000

420000

0

309555

7

47

0

300000

420000

0

323262

8

48

0

300000

420000

337600

0

 

注:

1.除年度保险费及累计保险费外,其他均为保单年度末数值。

2.现金价值不含当年度末应给付的满期保险金。


风险提示:

保险公司不得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请勿参加非法集资。

本宣传资料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详细内容请以保险条款为准。

本产品由海港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