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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金彩湾区养老年金保险

投保年龄范围 :0周岁(须出生满30日)至80周岁

保险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交费期间 :趸交、3年、5年、10年

保险责任 :

  • 投保规则
  • 保险责任
  • 投保示例

投保年龄:0周岁(须出生满30日)至80周岁

交费期间:趸交、3年、5年、10年

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养老年金

一、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自养老年金首个领取日起,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小者每年给付养老年金:

(一)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已经过完整保单年度数的乘积;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总交费年度数的乘积。

二、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自养老年金首个领取日起,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月日零时仍生存的,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小者每月给付养老年金: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5%与已经过完整保单年度数的乘积;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5%与总交费年度数的乘积。


身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减去已领取的养老年金。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

除条款“第2.6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条款中以黑体字标识且背景突出的内容:“第1.4 犹豫期”、“第3.2 保险事故通知”、“第7.1 效力中止与恢复”、“第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9.1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李女士,55岁,在本公司为自己购买了《海港金彩湾区养老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为至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交费期间为3年,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年交保险费为10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为3200元,李女士享有《海港金彩湾区养老年金保险》各保单年度的保单利益如下表所示:


保单年度

年龄

年度保险费

累计保险费

养老年金

身故保险金

现金价值

1

56

100000

100000

3200

100000

57766

2

57

100000

200000

6400

196800

137951

3

58

100000

300000

9600

290400

239425

4

59

0

300000

9600

280800

253859

5

60

0

300000

9600

271200

267212

6

61

0

300000

9600

264050

264050

7

62

0

300000

9600

260811

260811

8

63

0

300000

9600

257491

257491

9

64

0

300000

9600

254088

254088

10

65

0

300000

9600

250601

250601

20

75

0

300000

9600

210547

210547

30

85

0

300000

9600

159271

159271

40

95

0

300000

9600

93627

93627

50

105

0

300000

9600

9600

9600


注:

1.除年度保险费、累计保险费外,其他均为保单年度末数值。

2.身故保险金和现金价值为未发放当年度末养老年金的数值。


风险提示:

保险公司不得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请勿参加非法集资。

本宣传资料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详细内容请以保险条款为准。

本产品由海港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