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贷后保新”损权益,回访提示防风险
案例简介
客户陈某于2010年和2011年分别为自己和家人购买了某甲保险公司两全保险(分红型)和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保障正常有效。
2021年10月,某甲保险公司系统显示客户陈某通过微信公众号自主申请了保单贷款业务,并通过人脸识别方式进行过身份验证,相关申请符合业务办理规则。由于保单贷款涉及客户资金安全,本着对客户财产权益的负责,柜面服务人员按照投保时陈某登记的电话对其进行回访。首先,服务人员与陈某确认业务是否为本人操作,陈某略微迟疑后确认是本人操作。之后服务人员向陈某说明了保单贷款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过程中一位先生接过电话,对计息方式进行详细咨询,且在通话中表示投保人陈某是其姐姐,是因为要买理财产品才进行贷款,此后服务人员未能再与投保人陈某通话,故服务人员对贷款是否为投保人陈某本人的真实意愿存疑。
服务人员稍后再次拨打投保人陈某电话,陈某表示刚刚那位是某乙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任某,任某引导陈某用现有保险合同的贷款金额购买某乙保险公司的产品,并声称现有合同贷款后不用陈某自己还款。服务人员了解情况后详细向其说明了保单贷款的含义、贷款利息、还款规则和未能及时还款的影响等内容,对其进行了金融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建议陈某谨慎办理保单贷款业务。经过服务人员的耐心解释,陈某意识到了问题,表示停止办理保单贷款,保护了自身的财产安全。
案例分析
保单质押贷款是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投保人持有的保单现金价值为质押,向投保人提供的一种短期资金支持。通常,保险公司对保险期间超过一年且具有保单现金价值的个人人身保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且犹豫期满后,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符合申请条件的投保人提供保单质押贷款。
对投保人而言,在保单质押贷款期间,保险合同未出现中止或终止情形的,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因此,与退保相比,保单质押贷款有助于解决投保人短期财务紧张问题,还可以继续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但若投保人未能及时还款,则可能影响保单效力。为了保障投保人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保单质押贷款,并能充分了解保单贷款及还款的注意事项和权益影响,保单质押贷款的申请资格人必须是投保人。
案例中,某乙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任某诱导客户陈某将某甲保险公司的现有保单进行贷款,用所得资金投保某乙保险公司的产品,以获得销售佣金,而不考虑消费者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和还款能力,严重侵害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为了防范消费者权益受到此类侵害,某甲保险公司在保单贷款业务办理流程中增加电话回访环节,由服务人员详细告知客户贷款利率及计息方式,并了解客户贷款的原因和用途等,以及时发现异常情况,避免客户的合法权益受损。
消费者风险提示:
(一)消费者需树立合理借贷的意识,确有短期财务需求的,可以使用保单贷款功能周转资金,但应谨慎采取旧保单贷款获取资金购买新保单的行为,避免被诱导掉入金融消费陷阱。需要办理保单贷款的,消费者还需留意保单贷款会产生利息,如消费者无法按时偿还本息,则可能影响保单效力,从而失去保险保障。
(二)消费者应加强自身的金融素养,掌握一定的金融常识,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内容,提升自身的风险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消费者需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购买合适的产品,在投保后根据实际需要办理保单各项业务,谨防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文章来源:中国保险网络大学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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