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如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什么是消费者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案情简介:
近期,王先生想为自己刚出生不久的小孩买一份重疾险,于是找到了其刚好在保险公司上班的大学同学李先生,让李先生给其推荐一款合适的重疾险产品,王先生和李先生上大学时是非常好的朋友,出于信任,王先生表示不需要李先生为自己讲解保单、条款等内容。
李先生表示可以帮忙推荐合适的保险产品,制定适合王先生小孩的产品计划,但最终是否投保需要王先生了解该款保险产品内容后自行决定,同时询问了王先生对保障的需求。
次日,李先生将精心挑选好的险种方案,依据险种条款向王先生详细讲解了保险责任、免责条款、交费年期、保额、保费、犹豫期权益等内容,建议王先生详细了解清楚保险条款后再确定是否投保,王先生在阅读了解保险条款后,询问了几个不理解的问题,经李先生讲解后,确定该险种方案符合自身需求,决定购买,随后投保。
案例分析: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原则,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其中,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向消费者提供格式条款,保险销售人员如实向消费者介绍了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风险提示:
(一)消费者在投保时一定要充分了解所要投保险种的重要内容,如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犹豫期权益等。保险销售人员介绍完合同内容后,消费者还要结合自身保障需求谨慎选择,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了解清楚保险合同内容后再决定是否投保。
(二)消费者如果对投保的保险产品及后续服务有任何疑问,可随时向保险销售人员了解,或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热线进行咨询,保障自身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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