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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全球药械医疗保险

投保年龄范围 :0周岁(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0周岁

保险期间 :1年,不保证续保,最高可续保至80周岁

交费期间 :趸交

保险责任 :

  • 投保规则
  • 保险责任
  • 投保示例

投保年龄:下限:0周岁(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上限: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不保证续保,最高可续保至80周岁

交费期间:趸交

保额限制:200万

                 同一客户有效保单仅可为一份。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或特定医疗机构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保障的疾病,且经医院或特定医疗机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使用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治疗该疾病所实际发生且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本公司将按本条款“2.4赔付比例”规定计算并给付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一、本合同所保障的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一)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处方须由特定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开具,且被保险人须按照本条款“4.3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购药流程”规定,在特定医疗机构购买上述处方药品;

(二)上述处方药品属于本条款附表一《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清单》中列明的药品,且属于被保险人当前治疗该疾病所需合理且必要的药品;

(三)被保险人所患有的疾病属于上述处方药品在本条款附表一《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清单》中所对应的适用疾病,且满足药品对应的使用条件;

(四)专科医生每次开具的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处方剂量不超过一个月;

(五)被保险人须在特定医疗机构购买上述处方中所列药品;

(六)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须经相关监管部门审批通过并获得进口许可;

(七)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使用须符合国家《临床技术操作规范》;

(八)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处方所列明的用法用量须与该药品出口地区管理部门批准的用法用量一致。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者等待期后首次确诊的本合同所保障的疾病,导致在特定医疗机构使用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进行治疗,且在本合同因保险期间届满而终止时仍未结束该疾病治疗的,本公司将继续对该疾病承担给付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责任至该疾病治疗结束,但最长不超过该疾病首次确诊之日起1年。

三、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以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基本保险金额为上限。当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之和达到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基本保险金额时,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责任终止。

 

临床急需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或特定医疗机构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保障的疾病,且经医院或特定医疗机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使用临床急需进口特定医疗器械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治疗该疾病所实际发生且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临床急需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本公司将按本条款“2.4赔付比例”规定计算并给付临床急需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保险金。

一、本合同所保障的临床急需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临床急需进口特定医疗器械须由特定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建议使用,且被保险人须按照本条款“4.4临床急需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购买流程”规定,在特定医疗机构购买上述建议医疗器械;

(二)上述建议使用的医疗器械属于本条款附表二《临床急需进口特定医疗器械清单》中列明的医疗器械,且属于被保险人当前治疗该疾病所需合理且必要的医疗器械;

(三)被保险人所患有的疾病属于上述医疗器械在本条款附表二《临床急需进口特定医疗器械清单》中所对应的适用疾病,且满足医疗器械对应的使用条件;

(四)被保险人须在特定医疗机构购买上述专科医生所开具的医疗器械;

(五)临床急需进口特定医疗器械须经相关监管部门审批通过并获得进口许可;

(六)临床急需进口特定医疗器械的使用须符合国家《临床技术操作规范》。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者等待期后首次确诊的本合同所保障的疾病,导致在特定医疗机构使用临床急需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进行治疗,且在本合同因保险期间届满而终止时仍未结束该疾病治疗的,本公司将继续对该疾病承担给付临床急需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保险金责任至该疾病治疗结束,但最长不超过该疾病首次确诊之日起1年。

三、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临床急需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保险金以临床急需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基本保险金额为上限。当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临床急需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保险金之和达到临床急需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基本保险金额时,临床急需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保险金责任终止。

 

赔付比例

一、在被保险人购买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或临床急需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进行治疗期间,如果该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或临床急需进口特定医疗器械纳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给付范围内的,赔付比例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获得费用补偿的,赔付比例为100%;

(二)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获得费用补偿的,赔付比例为60%。

二、在被保险人购买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或临床急需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进行治疗期间,如果该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或临床急需进口特定医疗器械尚未纳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给付范围内的,赔付比例为100%。



李先生喜得贵子,他希望孩子未来能够健康成长快乐一生。考虑到孩子成长过程中所面临的健康风险,李先生为孩子购买了“海港全球药械医疗保险”,保费仅19元。

      半年后孩子被确诊为白血病,医生建议使用国外进口药品,但该药品在国内尚未上市,李先生发现此药品在“海港全球药械医疗保险”的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清单中,于是通过海港人寿申请在博鳌恒大国际医院购买该药品并接受该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治疗,发生的药品费用30万元,公司按照条款约定给付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孩子经过3个月治疗后终于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