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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恒久爱康优享版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范围 :0周岁(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0周岁

保险期间 :终身

交费期间 :趸交、10年、20年、30年

保险责任 :

  • 投保规则
  • 保险责任
  • 投保示例
  • 可选择附加险

投保年龄:

下限:0周岁(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上限:60周岁(趸交、10年)

50周岁(20年)

40周岁(30年)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间:趸交、10年、20年、30年


重度疾病保险金

一、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度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现金价值自该重度疾病首次确诊时起降为零,且本公司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及首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和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度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本合同自该重度疾病首次确诊时起效力终止。

二、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不含第180天),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本公司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第二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和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三、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不含第180天),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度疾病和第二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40%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本公司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第三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和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四、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不含第180天),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度疾病、第二次重度疾病和第三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60%给付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本公司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第四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和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五、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给付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不含第180天),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度疾病、第二次重度疾病、第三次重度疾病和第四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0%给付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本公司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第五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和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六、第六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给付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五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不含第180天),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度疾病、第二次重度疾病、第三次重度疾病、第四次重度疾病和第五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第六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本公司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第六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和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七、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合同重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

 

“恶性肿瘤——重度”二三次给付保险金

一、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患有的该重度疾病为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重度”,自该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被保险人再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满足以下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给付条件之一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给付条件包括:

(一)与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

(二)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达到临床完全缓解后的复发、转移或扩散;

(三)经组织病理检查(包括骨髓病理学检查)或影像学检查,显示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仍然存在。

二、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的情况下,自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被保险人第三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满足以下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给付条件之一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给付条件包括:

(一)与之前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均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

(二)之前确诊的任何一次“恶性肿瘤——重度”达到临床完全缓解后的复发、转移或扩散;

(三)经组织病理检查(包括骨髓病理学检查)或影像学检查,显示之前确诊的任何一次“恶性肿瘤——重度”仍然存在。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二三次给付保险金

一、第二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患有的该重度疾病为本合同所界定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自该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被保险人再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且属于与前一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无关的新发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二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二、第三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给付第二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金的情况下,自第二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被保险人第三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且属于与之前确诊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均无关的新发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三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二三次给付保险金

一、第二次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患有的该重度疾病为本合同所界定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自该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被保险人再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且属于与前一次脑中风无关的新发脑中风引起的后遗症,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二次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二、第三次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给付第二次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的情况下,自第二次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被保险人第三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且属于与之前确诊的脑中风均无关的新发脑中风引起的后遗症,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三次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中度疾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中度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且本公司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该种中度疾病所属组别的中度疾病保险金和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中度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项下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三、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合同中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

四、如果被保险人因同次意外伤害或者同一疾病原因,导致同时符合本合同重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或特别关怀身故保险金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其中保险金额最高一项保险金的责任。

五、如果被保险人非因同次意外伤害或者非因同一疾病原因,导致在中度疾病首次确诊时已符合该种中度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或特别关怀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该次中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轻度疾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轻度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且本公司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该种轻度疾病所属组别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轻度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项下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三、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四、如果被保险人因同次意外伤害或者同一疾病原因,导致同时符合本合同重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或特别关怀身故保险金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其中保险金额最高一项保险金的责任。

五、如果被保险人非因同次意外伤害或者非因同一疾病原因,导致在轻度疾病首次确诊时已符合该种轻度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度疾病保险金或中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或特别关怀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该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且被保险人在本次住院治疗之前未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任一种重度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0.1%乘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二、在每个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累计给付实际住院天数以90日为限。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当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

三、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的情况下,本公司在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时,将扣减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已累计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既往症导致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的责任,但该既往症在投保时已经书面告知并经本公司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人工肺特别关爱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在医院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并经专科医生确认需要使用人工肺治疗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人工肺特别关爱金,且以一次为限。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使用人工肺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人工肺特别关爱金的责任,本合同项下人工肺特别关爱金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三、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自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起效力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自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起效力终止。

三、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自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起效力终止。

 

特别关怀身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在已满18周岁且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不含零时)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别关怀身故保险金,本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被保险人身故时对应的给付比例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年但不满2年时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时对应的给付比例为20%;

二、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2年但不满3年时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时对应的给付比例为40%;

三、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年但不满4年时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时对应的给付比例为60%;

四、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4年但不满5年时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时对应的给付比例为80%;

五、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5年后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时对应的给付比例为100%。

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不满1年时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别关怀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重度疾病、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符合上述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或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将豁免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度疾病、首次中度疾病或首次轻度疾病首次确诊之日以后的本合同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上述疾病首次确诊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

 

对于本合同的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与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公司仅承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的责任。




李先生,30岁,在本公司为自己购买了《海港恒久爱康优享版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间为终身,交费期间为20年,基本保险金额为500000元,年交保险费为16365元,李先生享有《海港恒久爱康优享版重大疾病保险》各保单年度的保单利益如下表所示:

保单年度

年龄

年度保险费

累计保险费

重度疾病保险金(首次给付金额)

“恶性肿瘤——重度”二三次给付保险金(每次给付金额)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二三次给付保险金(每次给付金额)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二三次给付保险金(每次给付金额)

中度疾病保险金(每次给付金额)

轻度疾病保险金(每次给付金额)

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人工肺特别关爱金

身故/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特别关怀身故保险金

重度疾病、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现金价值

1

31

16365

16365

500000

0

0

0

300000

100000

0

500000

500000

500000

310935

540

2

32

16365

32730

500000

0

0

0

300000

100000

0

500000

500000

500000

294570

1255

3

33

16365

49095

500000

0

0

0

300000

100000

0

500000

500000

500000

278205

2490

4

34

16365

65460

500000

250000

250000

250000

300000

100000

0

500000

500000

500000

261840

10680

5

35

16365

81825

500000

250000

250000

250000

300000

100000

0

500000

500000

500000

245475

19415

6

36

16365

98190

500000

250000

250000

250000

300000

100000

0

500000

500000

500000

229110

28715

7

37

16365

114555

500000

250000

250000

250000

300000

100000

0

500000

500000

500000

212745

38610

8

38

16365

130920

500000

250000

250000

250000

300000

100000

0

500000

500000

500000

196380

49125

9

39

16365

147285

500000

250000

250000

250000

300000

100000

0

500000

500000

500000

180015

60280

10

40

16365

163650

500000

250000

250000

250000

300000

100000

0

500000

500000

500000

163650

72105

11

41

16365

180015

500000

250000

250000

250000

300000

100000

0

500000

500000

500000

147285

84640

12

42

16365

196380

500000

250000

250000

250000

300000

100000

0

500000

500000

500000

130920

97920

13

43

16365

212745

500000

250000

250000

250000

300000

100000

0

500000

500000

500000

114555

111980

14

44

16365

229110

500000

250000

250000

250000

300000

100000

0

500000

500000

500000

98190

126855

15

45

16365

245475

500000

250000

250000

250000

300000

100000

0

500000

500000

500000

81825

142590

16

46

16365

261840

500000

250000

250000

250000

300000

100000

0

500000

500000

500000

65460

159225

17

47

16365

278205

500000

250000

250000

250000

300000

100000

0

500000

500000

500000

49095

176770

18

48

16365

294570

500000

250000

250000

250000

300000

100000

0

500000

500000

500000

32730

195280

19

49

16365

310935

500000

250000

250000

250000

300000

100000

0

500000

500000

500000

16365

214820

20

50

16365

327300

500000

250000

250000

250000

300000

100000

0

500000

500000

500000

0

235455

30

60

0

327300

500000

250000

250000

250000

300000

100000

0

500000

500000

500000

0

312210

31

61

0

327300

500000

250000

250000

250000

300000

100000

500

500000

500000

500000

0

319035

40

70

0

327300

500000

250000

250000

250000

300000

100000

500

500000

500000

500000

0

371480

50

80

0

327300

500000

250000

250000

250000

300000

100000

500

500000

500000

500000

0

408335

60

90

0

327300

500000

250000

250000

250000

300000

100000

500

500000

500000

0

0

451475

70

100

0

327300

500000

250000

250000

250000

300000

100000

500

500000

500000

0

0

478070

75

105

0

327300

500000

250000

250000

250000

300000

100000

500

500000

500000

0

0

493890


注:

1.年龄、现金价值为保单年度末数值。

2.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度疾病、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中度疾病、轻度疾病或者使用人工肺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重度疾病保险金(首次给付金额)是指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金额。本合同现金价值自该重度疾病首次确诊时起降为零,且本公司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及首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和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第二、三、四、五、六次重度疾病保险金金额分别为60万元、70万元、80万元、90万元、100万元。

4.如果被保险人因同次意外伤害或者同一疾病原因,导致同时符合本合同重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或特别关怀身故保险金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其中保险金额最高一项保险金的责任。

5.如果被保险人非因同次意外伤害或者非因同一疾病原因,导致在中度疾病首次确诊时已符合该种中度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或特别关怀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该次中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6.如果被保险人非因同次意外伤害或者非因同一疾病原因,导致在轻度疾病首次确诊时已符合该种轻度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度疾病保险金或中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或特别关怀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该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7.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演示的金额为每日住院给付金额。在每个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累计给付实际住院天数以90日为限。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的情况下,本公司在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时,将扣减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已累计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8.利益演示表中特别关怀身故保险金对应的给付比例为100%,即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5年后身故的;如果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年但不满2年、满2年但不满3年、满3年但不满4年、满4年但不满5年身故的,在满足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下,特别关怀身故保险金分别为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

9.对于本合同的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与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公司仅承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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